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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远不止日常俗语
2026-06-24 10:25: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芹 杨宇冠

  “约法三章”是一则流传两千多年的历史典故,如今早已融入日常生活,泛指人与人之间订立规矩、达成约定。回溯秦汉交替的历史,刘邦入主关中时颁布的这三条法令,并非简单的口头约定,而是王朝更迭之际一次影响深远的法律变革。

  据《史记·高祖本纪》记载,刘邦入关中后召集诸县父老豪杰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这就是著名的“约法三章”。

  一直以来,学界与文史界对约法三章中“约”字的释义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约”是约定的意思,即刘邦与父老乡亲们一起约定、确立的三条基本法律;另有观点认为,“约”是删削、简省之意,即将严苛秦法精简、凝练为三条核心刑律,以极简规则治理乱世初定的关中之地。笔者认为,从当时立约的情形来看,约法三章是刘邦见秦民时宣布的一项政策,是对秦民的一种承诺。至于如何实施约法三章,刘邦当时并没有考虑那么多。因为约法三章实施起来是一个过程,不是与秦民在一次谈话中就能做到的事。所以,约法三章的“约”也可以理解为“约束”。

  刘邦早年曾任泗水亭长,常年在基层为官的他深知秦律的烦苛。秦朝律法体系庞杂、惩戒严苛,刑罚种类繁多,涵盖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耐耻辱刑、迁谪流放、赀赎财产惩戒等诸多类型,还针对官吏设立废黜、训诫等专门处分。各类刑罚既可单独施用,亦可叠加惩处,再加上什伍连坐、收孥株连等严苛追责制度,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管控体系。这一严刑峻法的体系,最早可追溯至战国时期。公元前407年,魏相李悝编成《法经》六篇,而后商鞅研习《法经》并入秦主持变法,改法为律,确立了以盗律、贼律、囚律、捕律等为核心的律法体系。自商鞅变法后,秦律便以严苛著称,例如什伍连坐制度就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尽管商鞅最终因变法触怒贵族而惨遭车裂,但秦国严苛的律法并未被废止。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在原有律法基础上不断增补新规,一套体量庞大、刑罚残酷的严刑峻法体系逐渐确立。

  虽然秦律中存在一些值得借鉴的先进理念,如反对刑讯逼供,规定“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但这些规定无法改变秦律整体之严苛,沉重的徭役与严刑峻法最终逼得百姓无路可走,陈胜、吴广奉命赶赴劳役地点,因大雨延误行期,按照秦律迟到便要被处死,走投无路的二人揭竿而起。

  作为长期在基层为政的官员,刘邦目睹秦朝暴政给百姓带来的灾难,因此进入关中后,他“父老苦秦久矣”的抚慰之言情真意切,约法三章的内容既符合他当时的心境,也顺应了百姓的愿望。

  约法三章虽文字极简,却意义深远,体现了“罪责自负”“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三大现代刑法原则的早期雏形。

  在罪责自负层面,秦朝律法盛行株连制度,一人获罪,家人、邻里皆受牵连,大量无辜者无端获刑、蒙受冤屈。刘邦废除秦代苛法,确立“杀人者死”的核心准则,明确刑罚仅惩戒犯罪者本人,罪责由行为人独自承担,不牵连无辜旁人,打破了秦代广泛株连的陋习,树立了最基础的罪责自负原则,是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突破。

  在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层面,约法三章构建了清晰的罪刑对应关系。“杀人者死”,明确将“杀人”界定为重罪,对应“死刑”这一法定刑罚,罪名与刑罚均由官方明文规定,杜绝随意定罪、恣意量刑,是罪刑法定思想的初步体现。而“伤人及盗抵罪”,则进一步细化量刑标准,要求司法处置需根据伤人轻重、盗窃财物多寡判定罪责、匹配刑罚,做到罪行轻重与惩戒力度相互适配,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内核。约法三章最大程度简化了司法规则、减轻了百姓负担。在经历了严刑与株连盛行的秦律之后,这套相对文明、公正的司法理念,极具革新意义。

  当然,以如今的法治视角回望,“约法三章”也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从犯罪行为来看,现实中的犯罪复杂多样,杀人行为可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还有正当防卫等特殊情形,不能一概而论“杀人者死”;从司法流程来看,未经正规审理便直接定罪量刑,也带有明显的有罪推定色彩。受限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这套简单的法令终究难以长久推行。刘邦后来退出咸阳,前往汉中,又在楚汉相争中胜出,建立汉王朝。大一统王朝需要完善的律法维系统治,仅有三条规则显然无法治理天下。于是,刘邦让相国萧何从秦律中“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到汉武帝时,汉朝的律令已经有三百五十九章,达到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尽睹的程度。

  尽管“约法三章”未能长久施行,但它为后世政权交替中的法律变革树立了先例,留下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时至今日,“约法三章”已超越单纯的法律典故,成为一段记录民心所向、映照法治初心的历史佳话,持续为后人带来思考与启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