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真实性、时效性要逐一核对,不能只看结论不看过程”“职务犯罪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从严把握”……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结合刚刚办结的一起职务犯罪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围绕如何防止“纸面服刑”展开深入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应当严把文证审查关、从严把握三类犯罪适用情形、建立法医同步审查机制。
2025年8月28日,窦某因犯贪污罪被润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其以患有肝恶性肿瘤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镇江市中级法院法医诊断,确认其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法院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征求润州区检察院意见。
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窦某在多家医院的诊疗记录,发现最初诊疗的上海某专业医院建议其手术治疗,但窦某以个人原因明确拒绝,仅进行免疫治疗和靶向治疗,后在镇江某医院接受保肝对症治疗后好转。检察官进社区走访时,工作人员反映,窦某日常活动正常,未见久病卧床等情形。
润州区检察院将全部病历资料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法医审查。法医综合研判后指出,窦某所患肝恶性肿瘤处于早期,呈现好转趋势,此前所依据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已过三个月有效期,不能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依据。据此,润州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对窦某病情重新诊断。
2025年12月,经镇江市中级法院重新组织诊断,确认窦某所患肝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灶缩小,暂无需住院进行抗肿瘤治疗。因窦某所患疾病确实属于保外就医规定中的疾病范围,法院拟再次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润州区检察院将案件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审查意见指出,窦某目前所患的恶性肿瘤处于非临床治愈期,且暂不需要住院进行抗肿瘤治疗。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二)》的相关规定,窦某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与此同时,润州区检察院考虑到窦某所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属于依法应当从严把握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犯罪之一。综合法医审查意见和案件性质,检察机关最终向法院出具了不支持对窦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2026年1月7日,窦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