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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润州检察精准履职筑牢监外执行监督防线
2026-05-28 09:45: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韩英昂 钱雪

  “病历的真实性、时效性要逐一核对,不能只看结论不看过程。”

  “职务犯罪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从严把握。”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结合一起刚办结的职务犯罪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专题研讨防范“纸面服刑”工作举措。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应当严把文证审查关、从严把握三类犯罪、建立法医同步审查机制,筑牢暂予监外执行监督防线。

  2025年8月,窦某因犯贪污罪被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其以患有肝恶性肿瘤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诊断,确认其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润州区法院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依法征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

  为严把法律监督关口,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窦某在多家医院的诊疗记录,发现最初诊疗的上海某专业医院建议其手术治疗,但窦某以“个人原因”拒绝手术,仅接受免疫治疗和靶向治疗,后在镇江某医院接受保肝对症治疗后好转。同时,检察官深入社区走访核实,周边群众反映窦某日常行动起居正常,并无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

  为精准认定病情、夯实监督依据,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将全部病历材料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法医专业审查。经综合研判审核,法医明确出具专业意见:窦某肝恶性肿瘤属早期阶段,经治疗后病情已呈好转态势;此前作为审批依据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已超出三个月法定有效期限,不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认定效力。据此,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建议法院对窦某病情启动重新诊断程序。

  2025年12月,镇江中院重新组织医学诊断鉴定,确认窦某经规范治疗后肿瘤病灶明显缩小,肿瘤直径由18毫米缩减至8毫米,现阶段无需住院开展抗肿瘤专项治疗。即便如此,法院仍拟再次准予其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检察机关征询意见。

  润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窦某虽患恶性肿瘤,但经治疗已经好转,无需长期住院治疗,实际身体状况具备收监条件;加之其所犯之罪系职务犯罪,属于依法应当从严把握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犯罪之一。综合病情事实与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向法院出具不支持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2026年1月,窦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绝不是规避服刑的‘法外之地’。”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始终秉持严谨细致的履职态度,守牢刑罚执行监督“最后一公里”,确保刑罚执行全程依法规范、公正透明。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