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省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检发政字[2008]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作如下规定:
1. 在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省院下发的《通知》规定执行。在职工作人员在办理申领证照、出国(境)审批手续前,必须认真填写“润州区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中各项内容。
2. 在职处级干部(含副处级)因私申请短期出国(境),院党组会议研究审批后,报市院党组和区委组织部审批。
3. 在职科级以下干部和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由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经政治处主任和分管院领导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 在职涉及检察业务重要岗位和管理人、财、物及机要档案的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由政治处向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了解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经了解无问题的,方可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 本院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6. 在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临时变更时间、行程、线路等,必须在回国后作书面报告,说明其变更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并送交政治处备案。
7. 在职工作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护照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护照由政治处集中保管,工作人员每次领取证照时,须凭出国(境)批件方可发还本人,并登记领取日期。
8. 因私出国(境)的在职工作人员,必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政治处集中保管。
9. 本院聘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参照在职科以下干部和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