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社区矫正检察官派驻工作制度(试行)
2017-10-31 10:03:00  来源:
 镇润检发20147号 

社区矫正检察官派驻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开拓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新途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网格化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检察官密切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社区的积极性,帮助和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质效,根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社区矫正检察官派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以“监督、指导、服务、矫正、帮扶、回归”为工作目标,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全方位联动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帮助和指导,确保社区矫正依法、规范运行;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条  以监所检察部门为社区矫正检察官派驻工作的牵头部门,选派全院35岁以下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检察业务精的青年干警一一对应派驻辖区23个基层社区,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指导、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社区矫正检察官的工作任务: 

(一)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矫正对象是否合法; 

(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为监外执行罪犯和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工作; 

(四)维护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监外罪犯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及请求; 

(五)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六)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感化、教育和挽救工作; 

(七)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通过与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点难题,并出席派出所、司法所召开的有关管理、矫正监外罪犯的工作会议; 

(八)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发现的重要情况,社区矫正检察官应当及时书面反馈监所部门,由监所部门负责分流。 

第四条  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社区矫正检察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同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工作者等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检察监督到位。 

第五条  派驻的社区矫正检察官每月联系定点的社区不少于一次、半天。通过集中训诫、情况反馈、列席会议、个别谈话、实地走访、调阅或查看矫正工作台账等方法,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方位法律监督。 

第六条  社区矫正检察官要掌握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情况,建立相关的检察档案,做到全面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特别是未成年、再犯危险性大的重点矫正对象要重点关注、重点防范、重点帮扶。 

第七条  社区矫正检察官应深入到监外执行地的派出所、司法所、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调查了解罪犯监外执行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协调沟通,形成监管合力,着力解决辖区监外罪犯在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社区矫正检察官在派驻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的法律监督线索统一移交监所部门审查办理。社区矫正检察官应协助监所部门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并督促纠正和整改;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线索,及时报告监所部门负责人,由监所部门核实后移送控申部门;对发现的监外执行罪犯或社区矫正对象在监管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通知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由监所部门审查后移送行政执法机关。 

第九条  社区矫正检察官对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及时向本院监所部门报告、反馈,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条  监所部门作为社区矫正检察官派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派驻检察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考核,对业绩突出的派驻检察官及时向所在部门推荐报告。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检察官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形成的台账、资料要做到数据准确、手续齐全,并统一归口监所部门保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日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