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5-11-04 15:27: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定华

  内容摘要】检察委员会作为各级检察院的业务把关组织,对保证检察院议事议案质量,提升检察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还存在着人员组成行政化、业务学习碎片化、议事议案随意化、专职委员兼职化等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忽视了检委会的业务权威性质、忽视了检委会的教育培训作用、业务把关作用以及专委专职作用。对此,笔者提出了严格检察委员会的准入条件、严格检察委员会的培训制度、严格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严格检察委员会的专委职责等规范检察委员会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专委职责 

  一、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虽然已开始起步,但发展不平衡,还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

  (一)人员组成行政化。当前我国许多检察院忽视和淡化了检察委员会的业务权威属性,而在检察委员会人员组成中带有严重的行政化色彩,官本位思想突出。检察委员会委员首先从班子成员中产生,不足部分,再挑选部分业务部门负责人,这样就导致检察委员会人员组成带有浓重的行政化色彩,许多业务熟练的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因职数限制不能进入检察委员会,相反,一些长期脱离业务一线的院党组成员比如政工、纪检甚至工会组织负责人成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如J市D15名检察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11名(包括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5名、党组副书记兼反贪局长1名、政工科长、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各1名、党组成员兼侦监科长1名),专职委员2名,其他2名是调研室和检办负责人。 

  (二)业务学习的碎片化。当今信息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犯罪正日益呈现出高学历高智商的发展态势,加强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学习非常迫切和必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学习没有制度化和系统化,常常处于检察长想到就学、临时组织的碎片化状态,程度不同地危害检察委员会的知识更新和业务提升。J市D县检察院除了院里组织的每月集中学习半天外,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学习尚未严格规范,形成制度,处于随意的状态。基本上是检察长想到了,就在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前夕组织委员集中学习,这种不规范不系统的学习,学习效果自然深受影响、大打折扣。 

  (三)议事议案的随意化。广大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检察长除了检察院日常业务把关和行政管理工作之外,还要参加各种地方会议,承担帮挂扶贫等中心工作,非常繁忙。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往往是见缝插针,啥时有空啥时人员比较集中就临时安排。这种议事议案的随意化,自然程度不同的影响了议事议案的质量和效率,损害和削弱了检察委员会业务把关的作用。J市D县检察院检察长除了本院工作之外,每月都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数量不等的各种会议,并承担了挂乡包村的扶贫任务,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与检察业务无关的工作挤占,基本上只能挤出时间召开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 

  (四)专职委员的兼职化。检察委员会配备专职委员的初衷无疑是通过选任业务专家和业务尖子担任专职委员,让其专司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工作。主要包括管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阅卷并提出意见,对全院的业务学习和案件质量进行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可事实是当前许多检察院的专职委员兼任了综合或者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专委不专,违背了设立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初衷,也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发挥和工作质量。J市D县检察院20134月配备了2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但2名专职委员都没有专下来,其中1人兼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1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兼职的部门都很重要,工作都很繁忙,自然不可能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检察委员会的咨询和初步把关工作,检察长只能安排担任检办负责人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担负起专职委员的工作。 

  二、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上述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检察工作中忽视了检察委员会的业务权威性质和独特作用。

  (一)忽视了检察委员会的业务权威性质。我国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人员组成行政化色彩严重,主要原因是检察长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忽视了检察委员会的业务权威性质。想当然地认为检察院的班子成员必然是业务权威,检察院的班子成员首先是业务尖子,选任检察委员会委员自然首先从班子成员中挑选,导致检察院班子成员成了当然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人员职数毕竟有限,班子成员全部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剩下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名额非常有限,只有极少数的业务部门精英能进入检察委员会。一些长期不接触案件的班子成员充斥检察委员会,自然削弱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忽视了检察委员会的教育培训作用。检察工作业务性很强,在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的当今信息时代,检察院加强业务学习非常重要。作为检察院业务把关组织,检察委员会必须学先一步,学深一层,加强检察委员会的业务教育培训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要更好地执行新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办新领域的案件,保证检察院的办案质量,就必须首先加强检察委员会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以点带面,提升全院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三)忽视了检察委员会的业务把关作用。由于受到案多人少、工作繁忙等种种因素影响,一些检察院检察长往往是挑选检察委员会委员相对集中的时间临时组织召开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给予参会委员的时间不充足,必然影响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发言和讨论质量,损害了检察委员会的权威和形象。主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检察委员会的业务把关作用。在思想上心存侥幸,心理上过于自信,认为议事议案在上检察委员会之前,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把关。上检察委员会,只是做做样子,走走程序,即使是临时开会,也同样能保证检察委员会的质量。

  (四)忽视了检察委员会的专委专职作用。许多检察院的专职委员名不副实,名义上是专职委员,却没有专下来,而是兼任了检察院的综合部门或者业务部门领导职务,专职委员成了一种职级待遇。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由于担任部门领导,他们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只能用于谋划本部门的工作,根本无暇也无力顾及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工作。产出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检察院忽视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专职作用,把专职委员当成一种政治待遇,完全背离了设立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初衷。

  三、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对策 

  要回归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院业务把关组织的本来属性,更好地推动和促进检察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应该采取严格检察委员会准入条件、严格检察委员会培训制度、严格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严格检察委员会专委职责等对策。

  (一)严格检察委员会的准入条件。检察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首先面对就是人员的配备问题,必须配备高素质的检察业务权威和尖子。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院的业务把关组织,必须由该院的业务尖子担任,除了检察长以外,其他任何人都不是当然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包括不熟悉检察业务工作、不分管检察业务的副检察长。那些从事综合工作、长期脱离检察业务的班子成员也不能必然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建议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主管业务的副检察长、专职委员、研究室负责人和精通业务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本科以上学历,30周岁以上,从事检察工作10年以上,任检察员5年以上,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全日制法学硕士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全日制法学博士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严格检察委员会的培训制度。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做好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必须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加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检察委员会建设。检察委员会作为全院的业务权威和把关组织,必须学先一步,学深一层,在自身弄懂弄通会用的同时,还要组织对全院干警的学习培训,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检察委员会学习制度,每月集中学习1天左右。建议高检院和省院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和新型犯罪出现后,集中组织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培训,专职委员返院后给全体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全院干警授课,实现一人培训、全院受益的培训效益最大化目标。 

  (三)严格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要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作为全院业务权威机构的把关作用,凡是全院涉及检察业务的对外对上的文件、案件、决定均需首先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把关。为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建立严格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建议规定,拟上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该提前一周下发开会通知,并将相关材料发送给全体检察委员会委员,便于检察委员会委员熟悉所议案件和事情,充分做好讨论发言准备,从制度上保证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的质量。

  (四)严格检察委员会的专委职责。检察委员会的专职委员应该是检察院的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和业务权威,其主要职责就是对全院的检察业务检查把关、提供咨询、组织培训,专司检察委员会的咨询和初步把关职能。必须坚决摈弃把委会专职委员作为一种政治待遇、不配业务权威且在业务或者综合部门兼职的错误做法。建议专职委员应该负责或者分管研究室或者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对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进行初步研究,提出意见,向检察长汇报。对全院的办案质量进行检查督促,组织对全院干警的业务培训,真正地专下来,协助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把好全院的检察业务关。

   (作者单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