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务公开的症结及对策
2015-11-04 15:25: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钟福英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的事项。自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拉开检务公开的序幕后,检察系统自我探索的步伐就未曾停止,检务公开的深度、广度不断提高,形式、载体日益丰富。但是,反观其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基层群众不了解检察院是做什么的还大有人在,把“检察院”写成“检查院”的屡见不鲜,遇到法律问题能想到找检察院的寥寥无几。要实现检务公开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切实提升公开实效,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当前检务公开症结分析  

  1、“检务公开”缺乏基本法依据。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都是自上而下推行检务公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内部规定。这虽然有利于不断以政策性规定及时加以完善检务公开工作,但却明显缺乏立法层面的制度支撑和政策的连续性,不利于检察人员在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留下许多随意性、不确定性。类似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机关向诉讼参与人告知权利义务的规定也还不完善。例如,受理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并未包括指控的犯罪事实、理由、性质,采取强制性措施时不告知所依据的事实、法律规定,更没有规定对侦查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各地认识不统一,严重依赖主动性。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意义和重要性理解各异,落实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的力度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很大程度取决于一把手是否重视。很多检察机关都认为“检务公开会束缚手脚,一旦家丑外露,后患无穷”,甚至有的认为“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被动地完成建立门户网站、开通官方微博、网上公开程序性和重要案件信息的任务。许多基层检察院开展了十多年检务公开工作,一直停留在设立检察宣传栏、发放宣传册、设点咨询宣传层面,对检察行政信息、执法办案信息仍然讳莫如深,秘而不宣。还有不少检察官认为检务公开是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本部门只要配合即可。这些现象,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自身执法能力和公正性的不自信,另一方面是对尊重和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种漠视。

  3、公开效果难以衡量,缺乏考核机制。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推行检务公开,有的在创新举措、丰富形式方面有突破,成绩不小,有的则应付式完成上级工作要求,不动声色,对此,上级检察机关没有一个指标加以衡量、量化。有些地方检察院将全省年度群众满意度测评排名来激励基层检察院忠诚履职、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但缺乏针对性,不能系统地测算出检务公开的实效。也就是说,各个检察院公开与否、是否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缺乏监督制约。目前实施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不仅监督范围和程度有限,其是否真正代表公众利益也同样受到质疑。

  4、执法者能力、执法尺度影响公开效果。公开是手段,公正是目的,对于信息公开后的无限担忧源自于检察机关自身的不自信。法律文书说理是否充分、法律条文与自由裁量是否恰当、同类案件是否同样处置等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考验执法者智慧,对规范执法、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客观上,不同地方、不同检察官对法律法规、刑事政策的把握不一,执法标准也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方有所差异,影响涉及数量型犯罪的裁定,但如果相同金额的行贿案、盗窃案有的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的被依法提起公诉甚至判刑,公开后必然会引起公众对执法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质疑。

  二、深化检务公开的建议 

  检务公开是检察工作人民性的内在要求,是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加强权力制约监督与自身能力建设的需要,必须立足长远,把检务公开作为当前检察改革的突破口,进一步深化认识,完善法规,健全制度,加快建成一种制度化、程序化的,符合我国检察规律和诉讼规律的检务公开制度[1] 

  1、完善检务公开立法,解决制度缺位问题。要由检察机关自我探索、政策规定要求向人大立法主导的检务公开制度化、法制化模式转变。鉴于立法的时间成本和灵活性要求,制定专门的检察机关信息公开法模式可行性不大,建议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契机,加入检务公开的原则内容,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具体的规则,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机、方式、责任追究、权利救济、配套制度等内容作系统、明确规定,这样既有针对性、实用性,又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检务公开的范围应当有所突破,除了公开组织的基本信息外,建议纳入检察机关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检察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奖惩情况等信息(但不含其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车牌号码、家庭成员情况、电子信箱、QQ号等),以更充分地接受社会监督。 

  2、更新检察执法者理念,破解“公开难”的执行瓶颈。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检察官树立正确的观念,加深对检务公开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树立起“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观念。[2]应当让全体检察人员都认识到,公开检察信息源于宪法精神,它不仅具有制约权力、保障司法民主权的价值功能,还是我国时代发展、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顺应群众对规范司法、公平正义期盼的必然趋势。全国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检务公开的领导责任,把深化检务公开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探索检务公开在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明确各种检察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公开环节与时机、公开不到位的责任追究等,让检察信息公开贯穿于执法办案前后。 

  3、要健全检务公开的配套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是要完善保密制度。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必然涉及到一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应当保密的事项,这与检务公开是一对矛盾,需要划分明确界限,防止“不公开例外”情况被滥用,或者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盲目创新。此外,1991颁布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显然已经过时,不少规定与检务公开要求相矛盾,应当作适当修改完善。二是要建立检务公开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对公开的内容、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进行标准化的科学评估,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掌握与媒体对话的主动权。三是要改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管理上多下工夫,提高其群众代表性和监督能力,扩大其监督范围、手段,发挥出促进检察机关理性文明规范行使检察权的作用。四是要健全告知制度,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律及其程序的知情权,对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五是要将检务公开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可以采取“设置基础分,未开展规定动作则分别扣分,以上报的材料为准”的办法加以量化。 

  4、要注重改进公开形式提升效果。设立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开展开放日及宣传日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组织记者采访报道、建立门户网站及案件信息公开网、开通“两微一端”是当前检察机关向群众、社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其中既有传统办法,又不乏与时俱进运用信息技术、新媒体的做法,使检察权逐步褪去了神秘面纱,但细究起来仍有亟待改进的地方。例如,对于已经建立起来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应当克服信息更新慢、交流互动少的通病,引进专业人才加强应用管理、日常维护,提高专业性、实用性、知识性,积极回应网民、手机用户的“发声”。要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晒出更多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范围、内容应当统一)、案件信息,避免流于形式。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电子检务平台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知晓、运用这些平台。

  5、要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要公开检务让群众看得见公平正义,首先要执法办案本身是公平公正的、规范文明的。一方面,办案人员的素质、能力是检务公开健康发展的奠基石,要强化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与综合能力培养,加快推进检察改革中的员额制、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等制度安排,倒逼检察官自我加压、不断进步,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提高自我纠错能力,防止办案瑕疵和纰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此外,要让检察人员不断适应在越来越透明的环境下执法办案的新常态,提高应对外部质疑、媒体炒作等状况的能力,区分、应对干预与监督的能力,让检务公开真正成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社会舆论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绝佳平台。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魏建文:《缺失与构建:对“检务公开”制度的反思》,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9期。    

[2] 于天敏:《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15期。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