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敏感性案件要探寻司法策略
2015-11-04 15:21:0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周宜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凸显期。如何妥善处理好敏感性案件,是司法实务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以下几类案件属于这一特定时期的敏感性案件:一是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比如,案件主体一方或各方人数众多,即群体性案件或集团诉讼案件。二是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或媒体、公众关注的案件。三是双方矛盾尖锐,可能引发斗殴、自杀、上访等事件的案件。四是由于重大的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实施所引发的案件。

  对于敏感性案件,除了采用普通的司法对策外,更应该探寻有别于一般案件的司法策略,以利于案件的妥善解决。

  (一)增强司法敏锐性。敏感性案件的形成往往具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其特殊性决定了司法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要站在当前社会的大背景和大环境下来考虑,树立全局性、前瞻性的理念,从三个层面增强司法的敏锐性:第一个层面——主动意识。即善于把握先兆,做到事前预判,增强对社会纠纷信息全面了解与掌握的能力,提高应对与处置敏感性纠纷的主动性。第二个层面——能动意识。即疏通诉求受理渠道,强化立案审查,积极寻求解决敏感性案件的最佳途径与方式。对于敏感性案件,要发挥能动意识和作用,从案件类型、法律背景、社会背景和司法自身体制的适应性等方面加以甄别,正确把握案件管辖和受理时机,尝试通过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以最佳的方式妥善处理敏感性案件。第三个层面——服务意识。即检察人员办案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解决敏感性案件的实际效果,做到定分止争、平息矛盾,达到司法服务和保障大局的目标。

  (二)注重司法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无疑是司法效果的最佳体现,也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特别是在面对敏感性案件时,面对特殊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检察机关既要通过适用法律厉行法治,又要在法律适用中反映时代与社会的需求。法律效果更多地侧重于对法律标准的常规适用,反映了法律适用的一贯性和恒定性;社会效果更多地侧重于针对特殊情况的政策考量,反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实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至高理想,但现实中对法律的适用却面临着众多的可变因素。检察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统筹考虑,在考虑正义价值的同时,又要考虑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价值。

  (三)运用联动机制。敏感性案件,究其本质是社会问题,妥善处理敏感性案件并非仅依靠某个部门就能解决,往往需要多部门的协作。对于社会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中棘手的、敏感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司法可以借助政治、经济、教育、行政等外部综合手段来加以解决。如在办理敏感性案件中,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建立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妇联、公安机关、被害人所在镇政府、村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等单位组织的协调联络机制,互通风险信息,共同研究制定化解处置措施,共同协调解决被害人一方提出的困难和后顾之忧,形成了化解司法办案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