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案件被害人权利还需补足
2015-11-04 15:20:0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胡志泽 邓玉兰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然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只凸显了对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被申请人)的特别保护,未能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给予平等、足够的关注。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强制医疗的法律条文共6条,其中第287条第2款对被害人的权益作了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案件被害人经常遭遇知悉案情难、表达意见难、获得赔偿难等情况。

  为保障强制医疗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被害人以下几种权利:

  建议增加三种告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及解除,前两者极有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变化,后者则终结了强制医疗整个事项,这些重大变化,给被害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带来了相应的改变,被害人应当知道。所以,刑事诉讼法应增加三项告知权,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公安机关决定解除强制医疗,均应告知被害人。

  赋予被害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权利。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拥有对被害人的伤情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与此相均衡,在强制医疗案件中,被害人也应拥有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书送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其是否有异议,是否提请重新鉴定;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完善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的程序,明确其拥有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等权利。同时,由于精神病鉴定是一个复杂专业的问题,应当提高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以保证强制医疗决定的正确性和程序的正当性。

  建立对被害人补偿机制。在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患病往往无力赔偿,没有得到赔偿或救助的被害人一方,极易缠访闹访。我国现有司法救助的法律文件主要是2009年3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司法救助是由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而绝大部分强制医疗案都由检察机关提起,没有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被害人没有机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大部分被害人很难及时获得司法救助。据此,有必要在司法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强制医疗案件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将强制医疗案件被害人明确纳入救助范围,即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损害而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经济赔偿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赔偿被害人,则由财政统一救助。

  (作者单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