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生产"毒豆芽"须执法司法合力
2015-11-06 15:09:0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李应敏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4年至今,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先后办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16件16人,其中生产“毒豆芽”(该类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物中添加的4-氢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长期食用会诱发包括癌症在内的多种疾病,故俗称“毒豆芽”)案件9件9人。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综合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个体分散作案。二是涉罪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三是添加剂容易采购,追究上游犯罪和进行源头治理难度较大。生产“毒豆芽”所使用的“无根素”“生长剂”等添加剂以及漂白粉、尿素等在市场以及网络上很容易买到,无需任何手续或身份证明。四是生产工艺简单且周期短。五是作案场所隐蔽不易被发觉。六是侦查取证和定罪量刑难。

  笔者认为,引发“毒豆芽”犯罪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责任不明监管乏力。当前,我国同时赋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权。但豆芽究竟属于食品还是属于农产品,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了多个部门都能监管、又都不能监管到位的情形,导致对豆芽监管出现交叉和盲点。二是暴利驱使下底线缺失。“毒豆芽”的生产周期短且产量大,价格低、利润大。“毒豆芽”生产、销售人员在利润面前丧失了道德、诚信的底线。三是行业特点易于生存。“毒豆芽”犯罪行为大多是生产、销售一体化,而生产的小作坊和销售摊点既不办理经营许可证,也不进行登记备案。这导致“毒豆芽”生产和销售难监管、难查处、易生存,也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四是行业安全标准相对缺失。今年5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门槛,但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在具体个案中仍需要作进一步认定。食品添加剂的广泛使用和相关安全规定的相对滞后,导致豆芽生产行业的安全标准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为遏制“毒豆芽”犯罪,检察机关可采取如下对策:强化内外协调,增强执法司法合力。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衔接协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和职务犯罪线索及其处理结果实行双向移送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节约检察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实现行政检察监督的长效性、规范化和制度化。另一方面,要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通过完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案件线索移送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专案会商等机制,及时发现、从严处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不断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合力,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规范、正确履职,推动食品安全全过程、全方位无缝监管的实现。

  履行检察职责,深挖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毒豆芽”等危害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启动快速办理机制的同时,要集中查办和惩治食品安全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要从严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监管领域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的,要认真、快速查办,从严惩处。

  加强检察建议,注重源头治理。针对“毒豆芽”案件反映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监管模式落后等问题,检察机关要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促使其堵塞漏洞、健全机制,逐步实现对食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全方位的无缝监管,净化食品市场。同时,要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豆芽生产的行业标准,使豆芽生产有章可循,加大对“无根素”和“生长剂”等产品生产、销售渠道的监管,防止此类产品流入食品生产领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产、销售“毒豆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建立“毒豆芽”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和举报热情,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提高对“毒豆芽”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查处和侦破效率,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对生产、销售“毒豆芽”“人人喊打”的氛围,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蔓延。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