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有人却用谎言骗取信任,“借”了东西一去不返。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借”为名骗取电动自行车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1月29日下午,王某来到一家餐馆称自己晚上准备请人吃饭,要预订三张桌子。在看完包厢、拟完菜单、商量好价钱后,王某告诉餐馆老板唐先生自己要回去搬两箱酒过来,想借用一下唐先生的电动车。唐先生没有多想就把钥匙给了王某,并给他指了指自己停在门口的蓝色电动车,让王某骑走了。
转眼天都黑了,却迟迟不见王某把车骑回来,唐先生给王某打了几次电话都被拒接,最后发现自己被王某拉黑了。意识到上当受骗的唐先生赶忙报了警。警方很快把王某抓获。
经查,王某年过六旬,有多次诈骗、盗窃等犯罪前科,出狱后因没有一技之长,加上年纪偏大,就想到了靠骗电动车“赚钱”。他专盯门口停着电动车的店铺,以订餐、买东西等为由和被害人套近乎获取被害人信任,然后用“搬水果”“回家拿东西”等理由,借用被害人电动车,转手便将“借”来的电动自行车低价变卖。在2023年10月到2024年1月这三个多月时间里,王某共用这种方法骗得5辆电动自行车及其他财物,价值共计1万余元。
近日,润州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