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不知道我卖的药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也不知道其他人买来是用于医疗之外的非法用途。”“公诉人请求播放被告人聂某成与上下家商议交易过程的部分微信语音音频。”音频播放完毕。“聂某成,听完音频,你还有什么要辩解的吗?”被告人沉默了一会儿,“法官,我……我认罪。”聂某成、王某莉通过他人购买涉案精神药品入境,并利用网络平台寻找买家贩卖牟利。法庭上面对铁证,他们最终无力辩解,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网购买到新型“毒品”
家住镇江润州的王先生长期受失眠困扰,2024年1月的一天,他在某APP(应用程序)上搜索安眠药的信息时,有人通过私信向他推荐了一款药品,称治疗失眠效果好,而且副作用小。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王先生花700元购买了30粒药片,由于服用后效果异常,在朋友提醒下,王先生到公安机关报了案。经鉴定,王先生买到的这款名为“2mgTCK不眠症治疗药”中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氟硝西泮。氟硝西泮属于镇静催眠药物,主要被用于治疗失眠,但如果不按照医嘱使用,会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产生影响,在我国已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制,贩卖此种药品将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4年2月,公安机关将贩卖药品给王先生的聂某成抓获。5月,聂某成的上线王某莉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润州区检察院依法派员介入,围绕该精神药品的来源、用途、数量、获利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聂某成手机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邮寄平台快递信息等客观性证据。
经查,聂某成和王某莉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涉案精神药品,采用夹带、国际直邮等方式将药品走私入境,并利用网络平台寻找买家贩卖牟利。其中,聂某成贩卖上述精神药品共计800粒,违法所得共计2.044万元;王某莉贩卖上述精神药品共计800粒,违法所得共计1.4万元。
承办检察官对聂某成、王某莉购销药品的交易过程、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方面深入审查后发现,聂某成、王某莉在公安机关曾供述称其知道涉案精神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买家中不乏吸毒成瘾人员或将药品用于非法用途的人员,仍加价向不特定人群出售,并采用虚构身份、撤回消息、伪装包裹、虚报品名等方式逃避快递检查和警方侦查,足以认定聂某成、王某莉具有走私、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2024年6月24日,聂某成与王某莉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被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聂某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判处王某莉有期徒刑3年,各并处罚金。
检察守护寄递安全
本案中聂某成、王某莉使用化名寄递毒品,并虚报快递详单,暴露出部分快递企业“实名寄递、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润州区检察院在依法稳妥办案的同时,会同邮政管理局、邮政公司开展座谈2次,共同检视了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建议强化寄递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该院出动青年干警服务队走进辖区17处物流快递点,结合“七号检察建议”的制发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以及涉寄递行业典型案例,对从业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对毒品等违禁品的辨别防范能力,提示从业人员如在检查包裹、开箱验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案,共同守护小包裹里的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