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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授权书牟取货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2021-02-24 10:59: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王卫宾

  【案情】董某找到韩某(某面粉厂代理商)称要一批面粉给某单位作为福利发放,韩某从面粉厂拉来4000袋面粉发给了某单位。为方便结算,韩某将面粉销售合同、发票一起给了董某,后董某得知此款还需单位授权委托书并将此事告知韩某,韩某称董某非面粉厂员工,授权委托书不能开到董某名下。后董某私自伪造了面粉厂的授权委托书,并将面粉款结出。韩某多次向董某索要面粉款,董某均谎称未结账,并将此款挥霍一空。

  【分析】第一种观点认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董某与韩某属于合伙出售面粉,董某去某单位结出面粉款是经过韩某同意的,韩某也提供了合同和发票,董某用假的授权委托书结出此款,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因此,被害人韩某没有被骗,此案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通常情况下,被骗者与财产保管人(处分人)为同一人,但特殊的三角诈骗中,财物保管人(处分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此种情况下,财物保管人(处分人)必须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信以为真处分财物,导致被害人财物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董某虚构了假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伪造虚假单位印章,连同真实的合同与发票交与某单位(财物保管人或者处分人),某单位信以为真,将面粉款交给董某,本该真实结算的韩某未得此款,遭受实际损失。韩某的损失结果与董某的造假授权委托书这一虚构事实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董某实施欺骗(虚假授权委托书)行为的目的就是对面粉款的非法占有。董某在占有此款的情况下,仍隐瞒、欺骗韩某称此款未结出。后韩某在得知面粉款已被董某结出后,董某仍未将此款归还。另外,韩某在本案中是被骗者,董某用虚假的授权委托书结走了面粉款的事实案发前韩某根本不知。若称韩某为被害人并不知情,未被骗,这种认定忽略了被害人与财物保管人(处分人)不是同一个人的三角诈骗。而本案就是被害人与财物保管人(处分人)不是同一人的三角诈骗情形。

  综上,董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其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