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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和处置精心“包装”下的非法集资案
2020-06-19 16:35:00  来源:交汇点  作者:王玉英

  根据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录平台显示,目前全国至少有142家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案件日益成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犯罪类型,具有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损害后果严重、受害人数众多等特点。该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因其本身特点,极易引发群体信访事件,笔者在日常信访接待中,根据集体来访的特点,梳理出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隐蔽性和利诱性

  犯罪分子为获取不法利益,费尽心思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精心“包装”以蒙骗投资人。有的设立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完备的合法公司,通过打着开发果园、销售商品的幌子吸引投资者。有的在高档酒店举行各种活动、邀请名人代言,在知名媒体上大肆宣传,制造假象,迷惑投资人。有的通过借款协议、股权众筹型、互联网等线上融资方法吸引投资者眼球。方式之多,让人眼花缭乱,真假难辨。

  该类案件在最初宣传时,通常会打着保本付息、高提成、高分红的旗号,每月月息要比银行利率高。如果介绍其他人投资,每月会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获取额外的“收入”,这也导致了投资参与人这个“雪球”越滚越大。

  二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资金无法退赔的现实性

  非法集资案件引发的矛盾主要是遭受巨大损失的投资参与人要求挽回损失的诉求与损失客观上无法及时、足额挽回的现实矛盾。

  在案件退赔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绝大部分案件投资人不仅无法足额挽回损失,而且获得退赔数额较少。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扣押、冻结、继续追缴等手段获得的财产与投资参与人的损失差别很大,退赔率极低。二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时间相对较长。仅从已判决案件审理周期看,平均审理周期超过6个月,个别案件审理时间长达14个月。而投资参与人往往急于知道最终处理结果,在漫长等待过程中失去耐性,甚至对办案机关失去信任。

  三是信访人的联系密切性

  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通常是通过亲友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所谓的“投资理财”, 他们彼此相识、消息互通。他们大多通过微信群的方式将信访单位、时间、地点在群中予以公告,并对信访人数进行统计。在全国各地关于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100多件信访件,信访内容、格式高度一致,只是信访人和来信地点有所不同。正是因为投资参与人之间联系相对密切,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矛盾更易被激化,集体信访这种矛盾表现形式更容易发生。

  由此,对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引起的集体信访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强化信息公开,定时发布案件办理进程公告,让投资参与人了解案件进程;二是构建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保障集资参与人参与庭审等诉讼权利;三是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四是提高信访接待能力和水平,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