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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将机动车开出小区交给代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0-06-19 16:06: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蒋晓轩、秦彪

  案情

  2019年7月某日,被不起诉人管某饮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毫克/100毫升)预约了“滴滴代驾”服务,准备将车从某小区开回家中。因怕代驾进小区找不到自己,加之停车位置距离小区大门口仅100多米,管某即自行将机动车开至小区大门口外的非机动车道等候代驾,其间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管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被不起诉人管某车辆停放的小区属于半开放式小区,社会车辆可以进出。

  分歧意见

  对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管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小区内道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管某客观上有危险驾驶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管某在饮酒后已经预约了代驾,近距离挪车是为了将车交予代驾,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管某饮酒后预约了代驾,且短距离移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小区内道路具有相对的封闭性,管某已经预约了代驾,只是短距离移车,车速慢,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课以刑罚的程度。

  第四种意见认为,管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时并没有对道路作限制性规定,该小区社会车辆可以进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在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亦造成了威胁。但本案被不起诉人管某饮酒后预约了代驾且危险驾驶距离较短,车速慢,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管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1条第(一)项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小区内的道路是否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关键看其是否属于“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如果小区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那么该小区的道路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从立法的精神与目的来看,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一个未完全封闭的小区,道路进出车辆较多,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车辆的通行容易对公众的安全产生危险。本案中的小区属于半开放式管理小区,社会机动车辆可以自由出入、停放,因此管某在该小区道路上醉酒驾驶,可以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管某饮酒后预约了代驾,说明其主观上知道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同时也知道该小区社会车辆可以进出,醉酒驾车会对不特定人产生危险,反映出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仍然盲目认为驾驶路程短不会发生事故而醉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第三,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但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无其他严重情节,认罪认罚,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管某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属于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但其饮酒后预约了代驾,主观恶性较小,危险驾驶距离短速度慢,无其他严重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