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的要求实行特约检察员制度,是在法律监督工作中认真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创举,也是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作用落到检察工作实处的一项特定规范。检察实践中遵循该制度的规定深入开展特约检察员工作,促进了检察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的持续提升,使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及时有效的民主监督中不断强化,推动了新时期的民主法治进程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进展。
特约检察员:
在参议中监督检察的特约主体
特约检察员是履行检察机关相应职责的兼职人员,是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政治参议者,是在参议司法中对国家法律监督工作实施民主监督的特约人员。特约检察员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聘任职务的特约性。特约检察员职务的聘任具有特地约请或约定的性质:
首先,特地约请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即所约定的成员必须具有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特定身份,同时还要符合相关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等等。
其次,必须严格履行聘任的特约制度。包括商民主党派或有关团体、单位考察推荐人选;向社会公布名单;实行五年一届和续聘以一届为限的任期制等。
其三,聘任职务实行特殊的备案程序。根据特约人员的聘任制度规定,各类特约人员的任职登记都要送有关机关和人选所在单位备案存档。此外,聘任特约检察员还需要履行特殊备案程序: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因为检察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工作者,既要自己带头模范执法,又要严格监督别人司法,还要宣传教育公民守法,故国家法律郑重地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而特约检察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参加检察机关组织或委派的有关工作和活动时享有同级别检察员的权利,所以其聘任程序与其他各类特约人员不同,比照同级别检察员的任命程序专门增加了报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即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特殊程序。这一格外严肃的特殊备案程序的规定,充分体现出特约检察员这个庄严的称谓蕴涵着民主法治的基因,而它所具有的监督法律监督者的职能更加显现其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神圣使命。
2.履职形式的参议性。特约检察员履行职务的主要形式具体表现为:参与司法(参与讨论或办理有关案件)、谋议检务(为规范检察业务及理论创新等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监督检察(察看、督促依法行使检察权并协助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综观这些履职方式,多以有序参议的属性为其主要特征。
3.职司监督的民主性。特约检察员的主要职责最突出地体现为民主监督。即依法对检察工作进行常态的民主监督,同时重点监督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尤其是对重大检察决策必要时特约检察员可以事前提供咨询、事中参与论证、事后审察结果,在谋议和参与中实施全程监督。通过多视角、全方位、深层次的监督活动,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在国家检察活动中得以有效实现,实践中已成为检察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新时期持续提升我国检察工作水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有力支撑和重要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