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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
2017-10-24 15:0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改革创新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改革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推动形成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树立精准司法依法保护的理念。增强依法服务保障改革创新的责任感,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在改革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司法办案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保护国家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准确把握改革创新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要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全面分析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审查办案时,要重点考量行为人是否谋取了私利,行为是否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职责要求和规定程序,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形,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依法支持保护改革创新者。加强检察宣传工作,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完善不实举报澄清制度,对经查证属于不实举报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同公安等机关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者。坚持法治思维,准确把握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本质区别,形成查办职务犯罪的“容错”机制。

  对国家工作人员下列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导致的;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工作中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个人认知局限、缺乏经验导致的;在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服务监管工作中,因具体法律政策要求不明确导致的;其他不具有主观过错情形的。

  对国家工作人员下列失职渎职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所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悔改表现的;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其他犯罪情节较轻情形的。

  五、依法查处妨害改革创新的违法者。依法查处借改革创新之名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食品药品质量事故、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危害后果的玩忽职守犯罪。依法查办脱离本地工作实际违法决策,乱作为、滥作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滥用职权犯罪。

  六、不断完善办案方式方法。深入了解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对适用法律有争议的依程序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明晰的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依法审慎作出处理决定。合理选择办案时机,在查办涉及重大项目的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着力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惩防并举、预防在先,结合所查办案件开展精准预防,着力防范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中失职渎职。开展典型案例剖析,加强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力求查处一案、教育一片。定期研判职务犯罪发案规律,帮助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完善制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规范履职。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