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国庆节合影
我的记忆跟制服有关,也跟40年前的国庆节有关。
我参加工作那年,恢复重建后的检察机关第一次有了统一制服。那是“84式”第一套检察制服,夏装为米黄色,其他三季均为豆绿色,并配有镶着金边的红肩章和戴国徽的大盖帽,看上去像军装,很威严。可当时,我和另4名同时入职的新干警,因半年试用期未满,并没有如愿领到制服。看到同事们穿着制服,走起路来虎虎生威的样子,我多么希望自己也能像他们一样,拥有一身新制服呀。
在当时的我看来,制服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更是检察机关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只有穿上了制服,才称得上是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检察人;检察机关也只有拥有属于自己的制服,才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走向成熟。可在此之前,重建不久的检察机关百废待兴,一切从零开始,除配置较少的司法警察外,检察干警并没有属于自己的制服。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隶属于警察序列,当时的制服跟公安机关的警服一样,但属于检察制服的一部分。警服分夏、冬两季,夏装为白色上衣、藏蓝色裤子,并配有红领章、大盖帽。这也是我们现在从老电影或电视剧中看到的那个时代的经典警服标配。
1984年国庆节,单位隆重举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周年大会,要求大家着制服参加,我们5名新干警因为没有制服,只得临时从办公室借夏季警服来“武装自己”。会后,我们和5名法警、38名“老干警”一起,留下了原湖北省大冶县人民检察院重建以来第一张身着制服的“全家福”;我所在的起诉科也照了一张合影。这两张“全家福”至今仍珍藏在我的相册里。
第二年,顺利通过试用期的我们终于拥有了梦寐以求的检察制服。当年“五一”,我特地穿着制服回家乡,并到照相馆和一名要好同学一起照了一张合影。这并非是自己显摆,而只是想借此告慰两年前病故的父亲——作为长子,我不仅如父亲生前所愿吃上了“国家饭”,还成了一名光荣的检察干警。这是父亲生前想都不敢想的事。
我伫立在自己为父亲所画的遗像前,默默告诉父亲这一切,并向九泉之下的父亲郑重承诺:“您一生倾注心血最多的儿子,一定不辜负您病故前33天留下的遗嘱,不会这山望着那山高,而要脚踏实地,走好脚下的每一步,过好生命中的每一天;一定不辜负这身笔挺的检察制服和头顶上那锃亮的国徽。”
我们几个年轻干警都喜欢穿制服,且无论是出庭公诉、到看守所提审、下乡调查取证,还是开会、参加活动,乃至在日常生活中,总是爱不释身。单位一位炊事员师傅常跟我们开玩笑说:“你们几个,制服一穿上了身,就舍不得脱了,连睡觉也要穿着。”这话虽言过其实,但我们对制服的钟爱,由此可见一斑。
我钟爱制服,因为我是在“十一”那天穿上的制服。我钟爱制服,更用它来约束自己的日常言行。制服穿在身上,亦如党徽、检徽佩戴于胸前,公开向人亮明自己的身份,时刻提醒自己,牢记自己的身份,严于律己,所言所行都要与身上的制服相匹配,而不能给制服、给检察机关抹黑。
制服穿在身上,同样是一种沉甸甸的责任。它时刻告诫我,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百姓,在关键时刻得挺身而出。我穿着检察制服外出办案时,曾两次因出面劝止“车匪路霸”的强行拉客行为,挨过“车匪路霸”的拳头,但我并未因此有所畏惧。直到现在,我依然喜欢“爱管闲事”,不管穿没穿制服,经常制止一些闯红灯、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40年来,检察制服已经过多次更新换代,即在“84式”后,又相继推出过“88式”“91式”“2000式”和现在的“2009式”。每一次换装,都有着不同的象征意义。“88式”将此前的夏装由米黄色变成豆绿色,更凸显了其威慑力。“91式”在保持原制服式样、颜色、佩戴不变的基础上,新增设由五星、宝剑、松叶组成的“双金剑”领花,以突出检察机关半军事化和代表国家强制力的特征。“2000式”不仅在制服颜色上由过去的豆绿色变成了春、秋、冬装的藏蓝色和夏装的灰色,还增加了单独的冬装,而且由用盾牌、5颗五角星、长城、橄榄枝组成的检徽取代此前的大盖帽、肩章和领花,女干警还有裙装。至此,检察官在着装上实现了从“武官”角色向“文官”角色的转变;同样也标志着检察执法理念的转变,即更强调人性化执法。现行的检察制服是“2009式”,即夏装用浅蓝色短袖衬衫配深蓝色领带取代“2000式”的灰色短袖衬衫,不失庄重感的同时,更彰显青春活力。
检察制服的变化,彰显着法治理念的变化,彰显着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我见证了重建后的检察机关一步步发展壮大,亲眼目睹了检察制服从无到有和历次换装。我深爱检察机关,深爱这身检察制服。每当重大节日尤其是国庆节,我曾用自己手中的画笔,在单位墙报上一次次描绘身着检察制服的检察官刊头画;我曾在各级各类报刊,热情讴歌《“豆绿色”的风采》《铜都“利剑”》《一心要做“包青天”》《做一棵挺拔的松》;我曾从心灵深处唱出一首深情的歌《忠诚献祖国》,并请人谱曲,至今镌刻在单位一尊题为“忠诚”的雕塑上,成为大冶检察文化之魂。
如今,虽临近退休,但我对检察机关的爱未变,对检察制服的情未减,并直至永远。
(作者单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