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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出头发后办理假证替考,两次酬劳近15万 考生“枪手”均获刑
2020-07-30 11:16:00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秦彪

  “我想着第一次替考没被抓,再替考一次应该也没事。”正是这侥幸心理,让“枪手”潘某差点锒铛入狱,同时考生胡某也获缓刑。29日,镇江润州检方发布一起替考案件。

  检方介绍,胡某和潘某原本在浙江省某家医院任职,既是同事又是朋友,关键两人长得还有几分相似。潘某聪明好学、医术精湛,各种专业考试都是一次过,素有“考试小能手”之称。而这,让“考试困难户”胡某羡慕不已。

  2014年,胡某要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自感学艺不精,深恐无法通过,便花29000元钱请“考试小能手”潘某代考。由于胡某秃顶,潘某利用PS技术将其证件照P出头发,然后花300元钱,通过路边小广告办理了胡某的假身份证,顺利通过了考试。

  很快,拥有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胡某轻而易举跳槽到句容某医院。2018年春节,胡某准备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便又想到了“考试小能手”潘某。

  由于替考酬劳从近3万一直涨到12万,潘某没经得住利益的诱惑。2018年6月8号,潘某从浙江省到镇江市,利用曾经办理的胡某假身份证,顺利通过了操作技能考试。

  8月26日,潘某再次代替胡某参加笔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其身份证无法被检测仪器识别,进一步验证发现是替考。潘某和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最终,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潘某、胡某提起公诉。

  近日,潘某、胡某二人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承办检察官提醒:被告人潘某和胡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构成代替考试罪。

  链接: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获得通过,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构成代替考试罪。

  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