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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打枝头鸟 莫食三月鲫
2024-07-26 09:37: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肖爽

  隋朝画家展子虔的《游春图》

  莫高窟第217窟南壁《山水盛唐》

  唐朝制定了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唐律疏议》,其中有大量关于森林、生物、水利资源保护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唐朝还产生了我国文学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唐诗,唐诗内容丰富、语言优美、广为流传,反映了唐朝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有大量吟咏山水、赞美自然的诗歌,从中可以感受到当时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有序利用。

  1.

  故人具鸡黍,邀我至田家。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待到重阳日,还来就菊花。

  ——孟浩然《过故人庄》

  孟浩然这首《过故人庄》,描写农家恬静闲适的生活情景,绿树、青山、村舍、场圃、桑麻,老朋友的情谊,和谐地构成一幅优美宁静的田园风景画。

  隋唐时期人们对森林调节气候、蓄养水土的作用认识比较深入,对林木资源的消耗和破坏高度重视,从立法上对泰山、华山等五岳名山进行有效保护。《唐六典·虞部》载:“凡五岳及名山能蕴灵产异,兴云致雨,有利于人者,皆禁其樵采。”《唐律疏议》对破坏树木等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对霸占自然界物产的,科杖六十,同时强制退还。对一些特殊区域的盗伐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森林防火的法律责任也有详细规定:“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按照失火的场所、延烧对象、损害后果、时间等因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隋唐时期在劝课农桑、推广经济林木种植上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唐朝在田令中规定了每户必须种植林木的义务,并由法律明确。《唐律疏议·户婚》“里正授田课农桑”条载:“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并规定了不遵守规定的处罚办法,即“应课植桑、枣而不植,如此事类违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唐代著名诗人高适在《同群公题张处士菜园》中就有“耕地桑柘间,地肥菜常熟”的诗句。由于提倡植树育林,也产生了很多植树专家。唐代著名文学家柳宗元《种树郭橐驼传》中,赞赏驼背老人精于植树,称“驼所种树,或移徙,无不活;且硕茂,早实以蕃”。

  2.

  谁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

  ——白居易《鸟》

  白居易这首诗劝导人们爱惜鸟类,表现了诗人的善良、仁爱之心。有人还将此诗加以扩展:“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劝君莫食三春蛙,百千生命在腹中。”白居易的另一首诗《自题小园》还有“池乃为鱼凿,林乃为禽栽”之句,也表达了对自然生态的爱护。

  唐代通过颁布律令诏书建立时禁、断屠钓等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旧唐书·高宗本纪》载:“咸亨四年(673年)闰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鱼、营圈取兽者。”《旧唐书·代宗本纪》载,大历九年(774年)唐代宗下诏:“禁畿内渔猎采捕,自正月至五月晦,永为常式。”这些诏令要求,春夏之交严禁在京城长安周围打猎、捕鱼等。唐代还通过律令对动植物的捕猎时间与工具方法加以明确规定。《唐律疏议·杂律》载:“诸施机枪、作坑阱者,杖一百……”严禁随意布置“坑阱”,在猛兽出没的山林设置的,要立标识,否则要受到处罚,即对设置机关的场所有明确要求,避免滥捕及伤人。《唐六典》卷七《尚书·工部》规定更为详尽:“虞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虞衡山泽之事,辨其时禁,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冬春之交,水虫孕育,捕鱼之器、不施川泽;春夏之交,陆禽孕育,馁兽之药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藉,秋实之登,不得焚燎。”

  隋唐时期还有“断屠”制度,即禁止屠宰牲畜和野生动物。最初只是在特定日子“断屠”,《隋书·高祖下》载,仁寿二年(602年)隋文帝下诏:“六月十三日,是朕生日,宜令海内为武元皇帝、元明皇后断屠。”这里的“武元皇帝、元明皇后”是杨坚的父母杨忠和吕氏,杨坚以“断屠”方式纪念自己的父母,这是有史可考最早关于“断屠”的记载。

  唐承隋制,“断屠”成为唐代的一项长期制度。《唐会要·断屠钓》载,唐高祖于武德二年(619年)正月下诏:“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九日及每月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钓。”长寿元年(692年)四月,武则天下令:“禁断天下屠杀。”圣历元年(698年)五月至圣历三年(700年)十二月,下令实施长达两年多的断屠。

  唐中宗时,断屠制纳入法律规范中,对违禁者实行刑事处罚。《唐会要·断屠钓》载,景龙二年(708年)九月八日,唐中宗颁发敕令:“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宜令金吾及县市司严加禁断。”即捕捉鸟雀者,杖三十。唐玄宗也力推断屠令,《唐会要·断屠钓》载,先天二年(713年)六月颁布敕令:“杀牛马骡等犯者科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杖六十,然后科罪。”对于杀死牛马骡等行为,均予以先杖责六十,后科罪处罚,对违犯的官吏,也不允许“官当荫赎”。

  唐玄宗还主持编纂《唐月令》。《唐月令》以《礼记·月令》为蓝本,并结合实际作了一些改动,其主要内容是指导农业生产、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唐月令》的贯彻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效果,但之后不久安史之乱爆发,唐朝陷入长期动乱之中,初唐建立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难以续行。

  3.

  万艘龙舸绿丝间,载到扬州尽不还。应是天教开汴水,一千余里地无山。尽道隋亡为此河,至今千里赖通波。若无水殿龙舟事,共禹论功不较多。

  ——皮日休《汴河怀古二首》

  皮日休的《汴河怀古》共二首,第一首描写成千上万的船舶,在运河两岸的翠柳中间行驶。汴河的开通,使千余里的地面上看不到山峦。第二首讲述有人说隋朝亡国是因为这条河,但是到现在它还在流淌不息,南北舟楫因此畅通无阻,开通运河的功绩可以与大禹相比。

  我国古代很早就注重对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大运河开凿于公元前486年,吴王夫差为了争霸中原,利用长江三角洲的天然河湖港汊,疏通了由今江苏苏州经无锡至常州北入长江到扬州的“古故水道”,并在邗城(今扬州)开凿邗沟。《隋书·炀帝上》载:“(大业)四年(608年)春正月乙巳,诏发河北诸郡男女百余万开永济渠,引沁水,南达于河,北通涿郡。”在隋以前,各水系间已开挖了不少运河,但基本上各不相通,直到隋统一天下,隋炀帝下令开挖了通济渠、永济渠,并将江南运河与邗沟运河相连,南北大运河贯通,全长达2700多公里,构建了以军事和漕运为目的的国家水路运输网络,至今仍然被用于通航。

  唐代颁布了专门性的水利法规《水部式》,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单行水利法规,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水权,确立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水权制度,内容涉及水资源合理使用原则、水利设施、管理机构、航运与灌溉、河渠水量分配等。同时,唐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旧唐书·职官》载,工部下辖水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凡舟楫溉灌之利,咸总而举之”。还设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执行机构——都水监,“掌川泽津梁之政令,总舟楫、河渠二署之官属,凡虞衡之采捕,渠堰陂池之坏决,水田斗门灌溉,皆行其政令”。都水监下设舟楫署,“掌公私舟船运漕之事”;设河渠署,“掌修补堤堰渔钓之事”。

  唐代对水利资源开发利用有明确要求,《唐六典》载:“凡浇田,皆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即在灌溉过程中应根据田地亩数,依次均衡用水,不得分配不均。还规定:“凡水有溉灌者,碾硙不得与争其利;溉灌者又不得浸人庐舍,坏人坟。”即灌溉期间不得争抢水源,用水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和坟墓。同时,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唐律疏议·杂律》“失时不修堤防”条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将不及时修筑堤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情况等按照杀人罪进行处罚,并规定了严格的免责事由。对盗水者从严惩处,《唐律疏议·杂律》“盗决堤防”条规定:“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若毁人家及漂失财物者,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

  唐朝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唐代诗人杜荀鹤在《送人游吴》诗中对江南水乡小桥流水景色的描写,可以让人们感受到当时对水资源的利用:“君到姑苏见,人家尽枕河。古宫闲地少,水港小桥多。夜市卖菱藕,春船载绮罗。遥知未眠月,乡思在渔歌。”

  4.

  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最是一年春好处,绝胜烟柳满皇都。

  ——韩愈《早春呈水部张十八员外》

  韩愈这首诗是写给水部员外郎张籍的,描写和赞美早春美景,京城天街大道上细雨纷纷,远望草色依稀,近看时却了无痕迹。在这一年中最美的早春季节,远胜过绿柳满城的晚春。诗中有早春的街道,初绿的青草,满城的杨柳,描述了一幅唐代的美丽街景。

  唐代在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对生活环境的保护。《唐会要》载,开元十九年(731年)六月唐玄宗敕:(长安)城内不得穿掘为窑,烧造砖瓦。其有公私修造,不得于街巷穿坑取土。”《唐律疏议·杂律》“侵巷街阡陌”条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疏议对此条解释:“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该条还规定:“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对于占用街道、随意占地栽种者,要处以杖刑七十或笞刑五十,并且要将街道恢复到侵占前的原貌。对于在街道上随便倾倒垃圾者,要处以杖刑六十;倒水则不受处理;如果执法者纵容居民乱丢垃圾,则与乱丢垃圾者同罪。唐代的法律规范中对生活环境的维护,较之前各个朝代的规定都更为详尽。

  唐朝还非常重视行道树的种植,在通衢要道,多植槐树、杨树、松、柏、柳及果树作为行道树。如《唐国史补》载,自长安至洛阳的“两京道”上“官槐”“东西列植,南北成行,辉映秦中,光临关外”。《旧唐书·玄宗纪》载,“开元二十八年春正月,令两京路及城中苑内种果树”,以果树补植两京道的枯槐及风倒木。行道树的种植,既以遮阴,又能护路,美化了城市。

  唐代还严禁砍伐道路两旁的树木。《唐会要·道路》载,唐代宗于大历八年(773年)七月颁布敕令:“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斫伐树木。其有官处,勾当填补。”对于沿街树木的种植还提供经济支持,《唐会要·街巷》载,唐文宗大和九年(835年)八月下诏:“诸街添补树,并委左右街使栽种,价折领于京兆府,仍限八月栽毕。”可见,唐长安城内树木栽种由京兆府提供资金支持,由左右街使具体负责街道树木的栽种和管理。

  编辑:王艳